南宁百货大楼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其中 30 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海产品贸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859 号),现公告如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盘后,你公司提交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 年至 2018 年开展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的规定,请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南宁百货累计开展海产品贸易 43 组,其中 30 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鲁鑫贸易有限公司等 8 家上游供应商,广西幸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下游客户)。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未发生真实交易的贸易业务的具体过程,包括业务模式、经办人和责任人、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相应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的具体情况;(2)上述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3)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假交易的情形,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之处。

二、公告披露,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未能如实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其中,2016 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 1,111.57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271.14 万元;2017 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 8,893.79 万元、2,750.25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6,954.17 万元;2018 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 535.89 万元、3,998.79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3,436.97 万元。请公司补充露:(1)上述调整是否影响公司各期归母净利润及具体影响金额;(2)2016 年至 2018 年,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会计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保证相关报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就上述相关内容,请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报审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