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哺呷哺餐飲:公司与茶米茶(香港)订立框架合作协议

分享来自於本集团餐厅出售茶饮及茶食的收益的5%,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茶米茶(香港)订立的前框架合作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司与茶米茶(香港)订立框架合作协议,以於本集团餐厅出售茶饮及茶食,据此,(i)茶米茶(香港)同意向本集团提供相关经营支持及授予本集团不可转让权利使用茶米茶(香港)所拥有商标;及(ii)本公司同意与茶米茶(香港)分享来自於本集团餐厅出售茶饮及茶食的收益的5%,期限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框架合作协议,(i)茶米茶(香港)同意向本集团提供相关经营支持,主要为(a)茶饮及茶食的配方以及现场制作茶饮及茶食的独家技术;(b)开发全新茶饮及茶食产品的建议;及(c)有关於餐厅的运作流程的员工培训;(ii)茶米茶(香港)授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可转让权利,可使用茶米茶(香港)所拥有商标用於生产及销售茶饮及茶食;及(iii)本公司同意与茶米茶(香港)分享来自於本集团餐厅出售茶饮及茶食的收益的5%(「收益分成」)。

。作为茶米茶集团提供予本集团的相关经营支持以及使用商标的不可转让权利的代价,本公司须向茶米茶(香港)支付来自出售茶饮及茶食的收益的5%。收益分成应根据本集团将向茶米茶集团提供的月度销售报告载列的销售茶饮及茶食产生的收益计算得出。收益分成金额乃经参考若干其他行业参与者类似合作的收益分成安排後厘定。

订立框架合作协议的理由及裨益本集团为中国领先的休闲餐厅经营商,主要专注於提供吧台式火锅餐饮及为顾客提供休闲用餐体验。本集团亦於本集团餐厅内销售茶饮及茶食。於本集团餐厅提供茶饮及茶食不仅为本集团餐厅内供应的火锅餐饮增色添彩,亦可增加本集团餐厅的客流。本集团结合茶饮及茶食制定配套菜单,并於旗下餐厅在早餐、午餐及茶点时间供应,以扩充收益来源及提升餐厅利用率。出於市场潜力的考虑,本集团於二零一九年正式确定与茶米茶(香港)的合作,以确保取得独家配方及营运技术。透过充分利用该合作及随着本集团更多餐厅开始销售茶饮及茶食,本集团於本集团餐厅的茶饮及茶食销售额实现增长。有鉴於此,本集团决定继续与茶米茶(香港)合作,订立框架合作协议以支撑其茶饮及茶食供应的扩张。此外,本集团不再需要从茶米茶(香港)采购食材,盖因於与茶米茶(香港)供应商过往合作中超过一年的沟通後,本集团已与该等供应商建立良好关系,亦确保该等供应商所提供食材质素优良及符合本集团质素标准。因此,本集团决定直接从该等供应商而非透过茶米茶(香港)

采购食材,以便精简运作流程。

除茶米茶(香港)外,本集团亦邀请茶饮及茶食行业的其他营运商参与茶饮及茶食采购竞标。於评标过程中,本集团考虑多重因素,包括(i)所提供的条款,包括配方分享、付费时间表及质控责任;(ii)产品组合;(iii)食材来源;及(iv)品牌及市场地位。本集团最终认为茶米茶(香港)所提供的条款对本集团而言最为优惠,且茶米茶(香港)更能满足本集团的需求。因此,框架合作协议乃按公平原则订立。於评估框架合作协议项下条款及条件是否不较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逊色时,董事将框架合作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与其他同业公司就类似交易所订立的其他类似协议进行比较。

鉴於上述情况,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框架合作协议的条款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贺先生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由於其持有茶米茶(香港)全部已发行股本100%股权,其於框架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此外,陈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及贺先生之配偶,亦於框架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贺先生及陈女士已就框架合作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贺先生及陈女士外,概无其他董事於框架合作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以及须就框架合作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