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与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败诉

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借款本金282,573,024.15 元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置业”)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 辽 02 民初 1462 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盛发置业与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盛发置业与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判决情况:经审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借款本金282,573,024.15 元;
(二)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8月 22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282,573,024.1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1,508 元,保全费 5,000 元,以上合计 1,506,50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负担 36,801 元,由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69,70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裁定、判决为一审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本次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